江苏民办非企业办理流程说明范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三、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实施机关

  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各区政务大厅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二)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新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七、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备注

1

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批复文件及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仅提供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

 

3

章程草案依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格式文件

原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格式文件

原件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格式文件

原件

 

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格式文件

原件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格式文件

原件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格式文件

原件

 

9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格式文件

原件

 

10

验资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会计事务所出具

11

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2

注册资金捐资承诺书

格式文件

原件

 
 
 

  注:资料一式两份

  八、实地检查

  对经营场所进行场地勘查。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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