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办非企业怎么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办事指南须知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受理范围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项目
三、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设立登记申请书 | 3 | 原件 | 写明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举办者签名、发起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
2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执业许可证 | 3 | 原件 |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直接登记单位不需要提交;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该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3 | 章程 | 3 | 原件 | 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包括章程示范文本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章程落款处需理事会(或董事)全体人员签字。 |
4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3 | 原件 | 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5 | 验资报告 | 3 | 原件 |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
6 | 拟任负责人名单 | 3 | 原件 |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3 | 原件 | 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3 | 原件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3 | 原件 | 附无犯罪记录证明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3 | 原件 | |
11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3 | 原件 | |
12 | 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 | 原件 | 发起人、理事签字授权委托 |
五、应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1、复印件要求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章。
2、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3、所有表格可在吴江区社会组织群(235384398)文件栏下载,亦可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领取。
六、办理程序
1、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承办人审查资料,现场勘查。需要整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办件计时暂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或逾期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提出不予许可决定意见;
3、审定,承办人拟定核准文件;
4、局务会研究;
5、制作打印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七、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