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所取得的生育津贴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员工产假期间已预发工资2万6,公司按国家政策核算出该员工应发工资5万3,从社保领回来生育津贴3万7,发放给员工2万7。这种情况需要扣个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8]8号文、《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贵司向职工发放的按国家政策领取的生育津贴3.7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按国家政策领取的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的部分(1.6万元),职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第一条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