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文件
(一)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二)防伪税控系统
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三)发票基本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四)最高开票限额
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审批权限: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五)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包括: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变更发行涉及的情形:
企业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注销发行涉及的情形:税务登记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