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类型是

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负面清单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提示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97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提示2】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而不是以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行业范围来确定。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以减少涉税风险。

(二)非研发性经营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除去以上行业限制以外,企业生产经营如有下列活动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会计核算不合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提示1】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提示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对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进行了优化、简化。具体说,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三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同时,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四)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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