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有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吗为什么

自然人有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吗?

  产生“所得”的驱动因素是自然人,享受“所得”最终实际经济利益的同样也是自然人。实践中,自然人取得“所得”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自然人直接取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设立主体的名义取得所得,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适用税目与自然人直接取得所得有所不同;

  三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取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以股东的身份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转让公司股权取得资本利得,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的劣势,但具备有限责任的优势。

  三种形式各有优劣,但具备根本意义上的互相替代性。问题是,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组织形式吗?

  这个貌似简单到近乎幼稚的问题,却因为实际执行中的种种偏差而徒增了讨论的必要性。

  本文观点很明确,理由也很简单: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理由是:

  1、法律有明确授权。《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经济形式,并以这些拟制的组织形式为载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税法有明确应对。《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分别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公司等不同组织形式开展经济活动的纳税事宜作了规定,间接说明税法对自然人主观选择设立的组织形式,是认可的。

  3、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考CPA“财务与成本管理”的小伙伴,面对的第一个重要知识点就是掌握各种不同经济组织形式的优缺点,从而为选择适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开展财务管理活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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