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入费用吗?

一、财税通知的具体规定

  财税54号通知的内容: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所有行业的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会计处理的难点及注意事项

  由于新规允许适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在具体执行时,不管是不是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均应该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然后再通过“累计折旧”一次性转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三、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案例:2019年3月3日,莹洋环保公司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新型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220万元,增值税28.6万元。

  1、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6000

  贷:银行存款2486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传统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偏离了,在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管时对出现重大缺失。

  2、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新型设备2200000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3、税法允许与内部核算的选择

  税法上虽然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是企业内部核算时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的核算方式必然出现重大差异。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处理应该要慎重考虑!

四、综述

  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本质属于条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概念。采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处理,依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规范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建议用上述第2种。会计主体是否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处理,应该根据会计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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