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苏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苏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指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在苏州市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代理等业务活动的行政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必备资质,也是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质量和传播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苏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苏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情况等);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为同意的,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延续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为同意的,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单位,并说明理由。

    苏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苏州市广播电视行业的重要准入门槛,也是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申请单位应当认真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许可证,积极参与苏州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为苏州市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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