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办证地点和纳税识别号不一致
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办证地点和纳税识别号
(1)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办证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