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工程一级资质转让流程及费用

一、转让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长春市政工程一级资质转让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资质持有者与受让者签订资质转让协议

资质持有者与受让者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资质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转让的价格、方式、时间等事项。资质转让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 资质的名称、编号、有效期等;
  • 转让的价格、方式、时间、付款条件等;
  • 双方对于资质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条款。
  • 资质转让协议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受让者进行资质评审

    受让者需要向长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进行资质评审。资质评审是指对受让者是否具备承接长春市政工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核。资质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受让者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信誉状况等;
  • 受让者的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设备设施等;
  • 受让者的近三年承接的市政工程项目的规模、数量、质量等;
  • 受让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处罚情况等。
  • 受让者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质评审:

  • 申请书;
  • 营业执照副本;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 设备设施的清单和证明材料;
  • 近三年承接的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
  • 其他相关材料。
  • 二、转让中的办理手续

    在完成了转让前的准备工作后,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 资质持有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

    资质持有者需要向原发证机关(即长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注销其资质证书,以便为受让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腾出空间。注销资质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 资质转让协议;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资质持有者的资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无未完成的市政工程项目或其他债务纠纷等,然后予以注销,并收回原资质证书。

    2. 受让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受让者在通过资质评审后,需要向原发证机关(即长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以便正式获得承接长春市政工程项目的资格。领取新的资质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营业执照副本;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资质评审通过的通知书;
  • 资质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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