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账务处理详解说明(商业保理会计处理)
商业保理会计处理:
账务处理:
一、融资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保理/回购保理:
1、发放融资款项时: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应按保理合同约定实际支付给保理客户的融资款金额
借:应收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
贷:银行存款
2、融资款项到期时: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若回款金额等于保理客户应归还的融资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
若回款金额大于保理客户应归还的融资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
其他应付款-保理余款-有追索权
将余款退回保理客户
借:其他应付款-保理余款-有追索权
贷:银行存款
若回款金额小于保理客户应归还的融资款,二者的差额转入逾期
借:应收保理款-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
向保理客户追回未偿还保理本金
借:应收保理款-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
贷:银行存款
3、主营业务收入确认:保理融资款利息:按照保理合同约定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和利率定期计算当期的保理利息收入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未到期保理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有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在保理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保理客户尚未还款的,在宽限期内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宽限期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有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逾期后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逾期保理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有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收到保理融资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未到期保理利息/宽限期利息/逾期保理利息
保理服务费: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定期计算当期的保理服务费收入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服务费-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服务费收入-有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服务费-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4、一次性收取保理收入时:若保理合同约定在保理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保理利息和保理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保理融资款时
借:应收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
贷:银行存款
对于一次性收取的保理利息、服务费,其中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服务费收入-有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对于一次性收取的保理利息、服务费,其中应当摊销确认收入的
借:银行存款
贷:未实现保理利息收入-有追索权/未实现保理服务费收入-有追索权
未实现保理利息收入和未实现保理服务费收入应按照系统合理的方式摊销
借:未实现保理利息收入-有追索权/未实现保理服务费收入-有追索权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有追索权/主营业务收入-保理服务费收入-有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利息支出: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用于开展融资保理业务,应支付的资金利息可明确对应于特定保理项目的,按照借款或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款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定期计算当期的资金利息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管理费、手续费支出: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以用于开展融资保理业务,发生的与该笔保理业务直接相关的管理费、手续费,按照借款或融资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一次确认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手续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其他费用支出:发生的其他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融资顾问费、咨询费、佣金等费用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成本支出
贷:银行存款
无追索权保理/买断保理:
1、发放融资款项时:
借:应收保理款-本金-无追索权(按保理合同约定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
贷: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支付给保理客户的融资款金额)
未实现保理利息收入-无追索权(前两项的差额)
2、融资款项到期时: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若回款金额等于受让应收账款账面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无追索权
至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若回款金额小于受让应收账款账面金额,二者差额部分转入逾期
借:应收保理款-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无追索权
向债务人追回未偿还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
3、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保理融资款利息: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款和利率计算当期的保理利息收入,折价受让应收账款的
借:未实现保理利息收入-无追索权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无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保理利息的: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未到期保理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无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在保理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未收到保理利息的,在宽限期内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宽限期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无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逾期后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逾期保理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无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收到保理融资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未到期保理利息/宽限期利息/逾期保理利息
保理服务费: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定期计算当期的保理服务费收入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服务费-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服务费收入-无追索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服务费-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4、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利息支出: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用于开展融资保理业务,应支付的资金利息可明确对应于特定保理项目的,按照借款或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款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定期计算当期的资金利息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管理费、手续费支出: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以用于开展融资保理业务,发生的与该笔保理业务直接相关的管理费、手续费,按照借款或融资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一次确认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手续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其他费用支出:发生的其他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融资顾问费、咨询费、佣金等费用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成本支出
贷:银行存款
再保理业务:
1、有追索权再保理/回购再保理:转出应收账款的保理商:收到再保理融资款:按合同约定收到的再保理融资款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保理利息支出-有追索权再保理(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性扣除保理融资利息)
未确认保理服务费支出-有追索权再保理(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性扣除服务费)
贷:应付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再保理
到期还款:应收账款回款至转出应收账款的保理商账户的,保理商收到应收账款回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借:应付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再保理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直接回款至受让应收账款的保理商账户的,若回款金额大于或等于保理商应归还的融资款
借:应付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再保理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若回款金额小于保理商应归还的融资款,对于二者差额部分款项,保理商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代偿金额
借:应付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再保理
贷:银行存款(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转入逾期)
保理利息支出:若合同约定一次性扣除利息的,应按照系统合理的方式摊销确认利息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有追索权再保理
贷:未确认保理利息支出-有追索权再保理
若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的,按照再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利率计算保理融资利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有追索权再保理
贷:应付保理款-应付保理利息-有追索权再保理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保理款-应付保理利息-有追索权再保理
贷:银行存款
保理服务费支出:若合同约定一次性扣除服务费的,应按照系统合理的方式摊销确认服务费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保理服务费支出-有追索权再保理
贷:未确认保理服务费支出-有追索权再保理
若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服务费的,按照再保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率计算保理服务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保理服务费支出-有追索权再保理
贷:应付保理款-应付保理服务费-有追索权再保理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保理款-应付保理服务费-有追索权再保理
贷:银行存款
2、无追索权再保理/买断再保理:转出应收账款的保理商:收到再保理融资款:保理商按收到的再保理融资款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保理利息支出-无追索权再保理(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性扣除保理融资利息)
未确认保理服务费支出-无追索权再保理(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性扣除服务费)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到期还款: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由债务人归还承接应收账款的保理商,转让该笔应收账款的保理商账务无需调整。
保理利息支出:参照有追索权再保理账务处理。
保理服务费支出:参照有追索权再保理账务处理
受让应收账款的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的保理商参照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二、非融资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费分期确认收入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服务费-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服务费收入-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收到保理服务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服务费-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2、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保理服务费收入: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费分期确认收入
借: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服务费-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
贷:主营业务收入-保理服务费收入-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收到保理服务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服务费-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
垫款义务的承担:若保理商不是很可能需在未来承担垫款义务或垫款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确认负债,仅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若保理商很可能需在未来承担垫款义务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在表内确认预计负债
借:应收保理款-本金-债务人付款担保
贷:预计负债-债务人付款担保
若根据合同约定或保理商基本确定需承担垫款义务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在表内确认应付账款
借:应收保理款-本金-债务人付款担保
贷:应付账款(债权人)
履行垫款义务时,按垫付金额
借:预计负债-债务人付款担保
应付账款(债权人)
贷:银行存款
收回垫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债务人付款担保
3、保理资产减值: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保理款进行检查,分析判断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按照预期可能减记的金额
借:信用减值损失-应收保理款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应收保理款减值准备
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认定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保理款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
借:坏账准备-应收保理款减值准备
信用减值损失-应收保理款减值损失(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还应按其差额)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保理利息/应收保理服务费
已核销的坏账,后期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保理利息/应收保理服务费
贷:坏账准备-应收保理款减值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保理利息/应收保理服务费
特殊情况下,若保理商将应收保理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保理款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保理商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借:信用减值损失-应收保理款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则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保理商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保理款计提一般准备。保理商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应收保理款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计提的风险准备余额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要求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财务报表列报
1、资产负债表:
期末“应收保理款”减去应收保理款减值准备后与“未实现保理利息收入”“未实现保理服务费收入”的差额计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应收保理款的净值。特殊情况下,若应收保理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将应收保理款的净值计入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期末将“应付保理款”与“未确认保理利息支出”“未确认保理服务费支出”的差额计入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项目,反映应付保理款的净值。“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列入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反映保理商根据应收保理款本金余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应收保理款可能发生的损失。
2、利润表:
当期的“保理利息收入”和“保理服务费收入”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当期开展保理业务取得的保理利息和服务费收入。
“利息支出”“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保理利息支出”“保理服务费支出”等合并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支出”项目。
“应收保理款减值损失”计入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对应收保理款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减值损失。
3、所有者权益表:
“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计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利润分配项目,反映保理商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发生的损失。
4、披露内容:
应结合行业特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重点披露如下内容:
a) 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应收保理款前五大、账龄、不良应收保理款项比例、应收保理款减值准备、一般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
b) 披露“应收保理利息”“应收保理服务费”“应收保理款减值准备”“一般风险准备”等科目变动情况;
c) 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业务中,若保理商不是很可能需在未来承担垫款义务或垫款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确认负债,仅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