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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