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更换发票监制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需要更换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前期领用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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