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利润是否免税)

问题: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对外投资分红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会计核算,在账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基于会计准则的规定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目前并无专门的会计准则进行规定,实务中一般是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准,同时结合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等。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通常情况下是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代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xx合伙人(或合伙人提款等)

  贷:银行存款

  由于国税函[2001]84号规定,该“投资收益”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因此:

  1.在收到的当期,先分后税后,自然合伙人需要按规定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合伙人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该“投资收益”收入进行调减。

二、基于税法的规定

  由于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目前并无专门的会计准则进行规定,因此实务中也有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直接参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由于国税函[2001]84号规定,该“投资收益”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因此有人在会计核算时就在收到的当时直接按照合伙协议的分配约定(比例)直接将该部分收益分配至各合伙人,会计核算也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合伙人(或合伙人提款等)

  合伙企业代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xx合伙人(或合伙人提款等)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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