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包括哪些

根据1983年颁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预算外资金是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政府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而收取和提存的财政性资金。上述规定明确了预算外资金是一种财政性资金,虽然它不纳入预算管理,但其取得是凭借政府的规定,是用于满足政府履行其职能需要的,所有权是属于政府,而非部门或单位。199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这个被认为真正标志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的认识已接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文件,再次明确了预算外资金是一种财政性资金。而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财政预算的实施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并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预算外资金的特点

1.资金来源广泛。相对于预算内资金而言,预算外资金的最大特点就是来源广泛。预算外资金多是以政府及其各级机关的名义征收的费用,征收的项目较多,这些款项多数没有上缴国库,而是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2.资金数额巨大。预算外资金数额巨大,且不断增加,增长速度超过预算内资金的增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据有关报道,全国各级财政统计内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大约3000~4000亿元,这些收入的大部分来源于政府部门的收费和罚款。

3.资金分配复杂。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分配。中央所占比重不到10%且逐渐下降;地方所占的比重大且稳步上升,二者数量悬殊。同时,大部分的预算外资金是量大面广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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