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劳务支出,能否都作为劳务分包进行差额计税(建筑业劳务分包差额还是全额)

  对于建筑企业存在简易计税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经常有人咨询说,建筑业的劳务支出,能不能都作为分包,进行差额计税?

  实务中建筑业据称劳务支出,一般情况下,简单可理解为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

  由于税收政策未对工程分包进行定义,所以需要援引有关部门的工程分包的定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由此可见,劳务作业分包,是要完成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指定的劳务作业,对分包单位的人员来源及安排,承包企业没有管理要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对“事”即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而劳务派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明确: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也就是对“人”进行管理,对照该规定,可见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对派入人员的具体安排和管理。

  通过对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服务不同定义比较,建筑企业的劳务支出,应详细区分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因此,劳务派遣情形下的支出,不能作为简易计税的分包款项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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