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内容: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具体包括邮政业、电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

  原优惠期限:加计抵减10%政策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印发)、《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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