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区别(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是什么)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是什么? 股东信息一般会记载在股东名册和登记在公司登记处,可有时候记载于名册的股东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而背后真正的出资人却不想存在于名册上,即所谓的“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通常,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为了明确权利义务会签订《代持股协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表明了法律承认《代持股协议》的有效性。

一份股权对应了一个记载于名册上的名义股东和一个真实出资的实际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那么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会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是什么(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区别)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区别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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