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借款的规定(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借款的规定)
实务中,企业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将资金对外出借给其他主体也是常有之事。那么,对于企业对外借款的合规应作哪些重点关注,本文就此简要说明。
一、国有企业对外出借资金的总体规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借款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前述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就国有企业对外借款作出明确规定,但参考前述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借款应按照企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无需报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一般来说,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借款给关联方的特别规定
这里所称的关联方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亦即是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外出借资金需收取相应利息。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因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借款给关联方,在按照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还应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同意。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同意,不得借款给关联方。
(二)国有全资企业对外借款
《企业国有资产法》虽未单列国有全资企业,但从国资监管的趋势看,基于国有全资企业纯国有的性质,我们认为国有全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程序,原则上应参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对外借款的规定,根据国有全资企业的章程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三)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对外借款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对外借款亦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重大投资或提供大额担保等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我们认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对外借款的,应参考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