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指南
一、主要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苏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业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三)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四)开展网络招聘;
(五)开展人才寻访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三、申请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合法经营场所,面积需满足业务开展和办公的需求;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
四、申请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场所使用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产权证书,租赁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
(三)符合开展业务的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四)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及社保清单(通过系统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登录苏州省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单位基本信息,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人应承诺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上传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
(二)出具决定书。经申请人告知承诺及上传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系统自动生成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书。
(三)出具许可证。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基本信息,印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按申请人的选择方式送达许可证。
(四)公示。在苏州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