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发生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在综合所得中进行扣除(2019年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由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