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