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吗(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
在实践中,由于招标周期较长,在招标期间,经常发生部分投标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并可能影响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
为了保障招标人选定的中标候选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审查应注意以下问题,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前进行,并且只能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确认,不能自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