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时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竞争性谈判可以综合评标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比照的是最低评标价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这可能是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
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政府采购,最佳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一是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规定的条件;二是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由于公告时间太短,潜在的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不够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潜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刚好够用。建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