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办理流程及条件(农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办理流程及条件要求)
农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办理的两种审批方式如下:
一、审批制申请
现阶段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有两种方式:审批制申请和告知承诺制申请。审批制审核是传统申请方法,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早已适用网络平台申请,以下是审批制的申请步骤:
1.进到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在菜单中单击“法人代表服务项目”;
2.在类别中点一下“按单位”,寻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点一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定”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定”(不一样网址称呼可能有所不同);
4.依据提示信息提交原材料并提交有关信息就可以递交申请;
5.等候有关部门审核,根据公示后可在服务平台领到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建筑企业还可以登陆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在搜索栏键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关键字,挑选初次申请或企业需办理的业务选择项,还可以进到申请网页页面。
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是资质证书改革后新推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方法,现阶段仅仅在局部地区实施,在申请前可以先资询本地住建部门或资质代理。以下是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步骤:
1.登陆本地住建平台,点一下“网上办事”;
2.在搜索框中键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寻找需办理相关资质业务流程;
3.依据提示信息填好申请信息内容并提交材料证明,结束后系统将一键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随后签定、提交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4.住建部门融合公司递交的申请原材料,在四库一平台与当地管理平台进行相应的信息内容核查后,明确提出审批意见并进行公示;
5.根据公示后公司可在服务平台领到期限为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农林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农业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注: 1、专业设置(1)—(18)专业中的注册农业工程师配备,待注册制度正式启动后确定。
2、农业工程主导专业:(2)、(3)、(5)、(8)、(15)、(17)的6个专业。
3、林业工程主导专业,林产工业工程:(20)、(21)的2个专业;林产化学工程:(23);营造林工程:(26)—(28)的3个专业;森林资源环境工程:(26)、(30)、(31)的3个专业;森林工业工程:(26)、(40)的2个专业。
4、申请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资质,在满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基础上,(1)—(18)的工艺专业设置,甲级资质应配备其中至少12个专业;乙级资质应配备其中至少7个专业。
5、申请农业工程类专业资质,在满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基础上,(1)-(18)专业设置中,专业人员对应5个以上工艺专业设置的,甲级资质应配备其中至少5个专业,乙级资质应配备其中至少3个专业;专业人员对应3到4个工艺专业设置的,甲、乙级资质均应配备其中至少2个专业。
6、林业工程(19)—(41)工艺专业的人员配备中,多个专业共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只需满足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专业可为(19)—(41)中的任意专业。
7、申请农林行业(林业工程)资质,企业和人员业绩需包括“林产工业工程”、“林产化学工程”中的1个类型,“营造林工程”、“森林资源环境工程”、“森林工业工程”中的1个类型。
8、申请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资质,企业和人员业绩需包括“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种植业工程、兽医/畜牧工程、渔港/渔业工程、设施农业工程”中的2个类型。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序号 | 建设项目 | 单位 | 大型 | 中小型 | 备注 | |
1 | 种植业工程 | |||||
(1) | 商品粮基地 | 万亩 | ≥10 | <10 | ||
(2) | 商品棉基地 | 万亩 | ≥10 | <10 | ||
(3) | 商品油料基地 | 万亩 | ≥2 | <2 | ||
(4) | 商品糖料基地 | 万亩 | ≥2 | <2 | ||
(5) | 作物种子良繁基地 | 万亩 | ≥1 | <1 | ||
(6) | 果苗基地 | 万亩 | ≥0.3 | <0.3 | ||
(7) | 蔬菜种子良繁基地 | 万亩 | ≥1 | <1 | ||
(8) | 种子库 | 万吨 | ≥1 | <1 | ||
(9) | 橡胶种植基地 | 万亩 | ≥4 | <4 | ||
2 | 兽医/畜牧工程 | |||||
(1) | 种鸡场 | 万只/存栏 | ≥2 | <2 | ||
(2) | 商品肉鸡场 | 万只/出栏 | ≥100 | <100 | ||
(3) | 商品蛋鸡场 | 万只/存栏 | ≥20 | <20 | ||
(4) | 种猪场 | 头/存栏 | ≥600 | <600 | ||
(5) | 商品猪场 | 万头/出栏 | ≥3 | <3 | ||
(6) | 肉牛种牛场 | 头/存栏 | ≥800 | <800 | ||
(7) | 奶牛种牛场 | 头/存栏 | ≥1200 | <1200 | ||
(8) | 肉牛场 | 万头/存栏 | ≥1 | <1 | ||
(9) | 奶牛场 | 头/存栏成母牛 | ≥500 | <500 | ||
(10) | 种羊场 | 头/基础母羊 | ≥150 | <150 | ||
(11) | 商品羊场 | 头/存栏 | ≥3000 | <3000 | ||
(12) | 实验动物房工程 | 平方米 | ≥1000 | <1000 | ||
(13) | 兽医生物制品厂工程 | 亿头份/年产 | ≥1 | <1 | ||
(14) | 兽医二级以上生物实验室 | 平方米 | ≥3000 | <3000 | ||
(15) | 草场建设工程 | 万亩 | ≥5 | <5 | ||
(16) | 饲料加工厂 | 吨/小时 | ≥10 | <10 | ||
(17) | 鸡屠宰厂 | 只/小时 | ≥2000 | <2000 | ||
(18) | 猪屠宰厂 | 头/小时 | ≥250 | <250 | ||
(19) | 牛屠宰厂 | 头/小时 | ≥25 | <25 | ||
3 | 渔业工程 | |||||
(1) | 渔港工程 | 万元 | ≥5000 | <5000 | ||
(2) | 水产养殖工程 | |||||
海水养殖 | 亩 | ≥2000 | <2000 | |||
淡水养殖 | 亩 | ≥1000 | <1000 | |||
网箱养殖 | 箱 | ≥6000 | <6000 | |||
设施渔业 | 万元 | ≥3000 | <3000 | |||
(3) | 冷藏加工 | |||||
水产冷库 | 吨/次 | ≥5000 | <5000 | |||
储冰库 | 吨/次 | ≥4000 | <4000 | |||
水产品加工 | 吨/年 | ≥3000 | <3000 | |||
水产饲料加工 | 吨/年 | ≥10000 | <10000 | |||
(4) | 水产批发市场及配发中心 | 平方米 | ≥8000 | <8000 | ||
(5) | 水产原、良种工程 | 亿尾 | ≥10 | <10 | ||
(6) | 人工鱼礁工程 | 万元 | ≥5000 | <5000 | ||
(7) | 渔场建设与修复工程 | 万元 | ≥3000 | <3000 | ||
(8) | 渔业环境与水产动物保护工程 | 万元 | ≥1500 | <1500 | ||
(9) | 鱼病防治工程 | 万元 | ≥2000 | <2000 | ||
4 |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 |||||
(1) | 土地治理工程 | 万亩 | ≥5 | <5 | ||
(2) | 高科技农业园艺工程 | 万亩 | ≥1 | <1 | ||
(3) | 农业废弃物处理工程 | 吨/日处理 | ≥150 | <150 | ||
(4) | 农业生态工程 | 万亩 | ≥10 | <10 | ||
(5) | 可再生能源工程 | 万元 | ≥1000 | <1000 | ||
5 | 设施农业工程 | |||||
(1) | 设施园艺工程 | 公顷 | ≥1 | <1 | ||
(2) | 种子加工工程 | 吨/小时 | ≥5 | <5 | ||
(3) | 谷物及粮食加工工程 | 万吨/年 | ≥2 | <2 | ||
(4) | 果蔬加工工程 | 万吨/年 | ≥1 | <1 | ||
(5) | 糟渣及饼粕加工工程 | 万吨/年 | ≥0.6 | <0.6 | ||
(6) | 天然橡胶产品加工工程 | 万吨/年 | ≥3 | <3 | ||
6 | 林产工业工程 | |||||
(1) | 木材加工(制材) | m3/a | >200000 | 200000~100000 | <100000 | |
(2) | 人造板加工 | m3/a | >200000 | 200000~100000 | <100000 | |
(3) | 装饰板加工 | ㎡/a | >6000000 | 6000000~1800000 | <1800000 | |
(4) | 实木复合板 | ㎡/a | >500000 | 500000~200000 | <200000 | |
7 | 林产化学工程 | |||||
(1) | 制胶 | t/a | >20000 | 20000~5000 | <5000 | 以固体含量100%计 |
(2) | 栲胶 | t/a | >3000 | 3000~1000 | <1000 | |
(3) | 松香 | t/a | >10000 | 10000~5000 | <5000 | |
(4) | 植物纤维水解 | t/a | >3000 | 3000~1000 | <1000 | |
(5) | 木材热解 | t/a | >3000 | 3000~1000 | <1000 | |
(6) | 制浆造纸 | |||||
木浆 | t/a | >200000 | 200000~100000 | <100000 | ||
竹浆 | t/a | >100000 | 100000~50000 | <50000 | ||
纸浆 | t/a | >150000 | 150000~80000 | <80000 | ||
纸 | t/a | >100000 | 100000~50000 | <50000 | ||
8 | 营林造林工程 | |||||
(1) | 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营林 | hm2 | >10000 | 1000~10000 | <1000 | |
(2) | 封山(沙)育林 | hm2 | >20000 | 20000~2000 | <2000 | |
(3) | 种子、苗木及花卉基地 | hm2 | >60 | 60~20 | <20 | |
(4) | 国土绿化美化 | 万元 | >1000 | 1000~100 | <100 | |
(5) | 生态观光园 | hm2 | >200 | 200~100 | <100 | |
9 | 森林资源环境工程 | |||||
(1) | 自然保护区 | |||||
森林类型 | hm2 | 50000 | 50000~10000 | 10000 | ||
湿地类型 | hm2 | 80000 | 80000~20000 | 20000 | ||
荒漠类型 | hm2 | 200000 | 200000~50000 | 50000 | ||
野生植物类型 | hm2 | 10000 | 10000~5000 | 5000 | ||
野生动物类型 | hm2 | 100000 | 100000~20000 | 20000 | ||
自然遗迹类型 | hm2 | 30000 | 30000~50000 | 50000 | ||
(2) | 森林公园 | hm2 | >5000 | 5000~2000 | <2000 | |
(3) | 野生动植物园 | hm2 | >200 | 200~100 | <100 | |
(4) | 天然林保护 | hm2 | >200000 | 200000~50000 | <50000 | |
(5) | 森林防火 | hm2 | >200000 | 200000~50000 | <50000 | 控制面积 |
(6) | 病虫害防治 | hm2 | >20000 | 20000~10000 | <10000 | 防治面积 |
(7) | 湿地资源保护与恢复 | hm2 | >10000 | 10000~5000 | <5000 | |
(8) | 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与恢复 | hm2 | >2000 | 2000~500 | <500 | |
10 | 森林工业工程 | |||||
(1) | 贮木场 | m3/年 | >150000 | 150000~50000 | <50000 | |
(2) | 林业综合开发 | hm2 | >10000 | 10000~3500 | <3500 | |
(3) | 高科技林业示范园 | hm2 | >650 | 650~200 | <200 | |
(4) | 林区森林资源开发 | hm2 | >350000 | 350000~150000 | <150000 |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专业设置 | 注册专业 | 未启动注册时的专业 | |
(1)农村能源工程 | 农业 | 能源与环境 | |
(2)土地利用规划 | 土地规划 | ||
(3)农田水利 | 农田水利 | ||
(4)水土保持 | 水土保持 | ||
(5)农学 | 农学 | ||
(6)农业资源与环境 | 环境工程 | ||
(7)农业机械 | 农机 | ||
(8)畜牧工程 | 畜牧、畜牧机械、环境工程、农业建筑 | ||
(9)农产品加工与储藏(含饲料加工) | 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制冷、发酵工程、机械、水产加工 | ||
(10)兽医 | 兽医 | ||
(11)生化生药工程 | 生药、制冷、机械 | ||
(12)草业工程 | 土地利用、畜牧、畜牧机械 | ||
(13)农业废弃物处理 | 农机、环境工程 | ||
(14)农业建筑 | 农业建筑工程 | ||
(15)设施园艺工程 | 设施农业、农业建筑、环境工程 | ||
(16)水产养殖(含水文/地质) | 水处理、水产养殖工程、环境工程、水生生物、渔业资源 | ||
(17)渔港(含水文/地质) | 渔港工程、工程地质 | ||
(18)渔捞 | 渔捞 | ||
(44)给水排水 | 公用设备(给水排水) | 给水排水 | |
(45)暖通空调 | 公用设备(暖通空调) | 暖通空调 | |
(46)电力 | 电气 | 电力、电气 |
农业设计乙级资质办理需要的资料:
建筑资质的办理要根据建设部159号规定,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详细资料清单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身份证明;
7、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
8、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9、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11、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2、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1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1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16、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
1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1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19、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0、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1、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
23、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4、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5、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6、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7、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8、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9、企业设备证明(1、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2、设备台帐,3、仪器清单);
30、厂房证明(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1、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工程结算收支明细表,(5)财务报表附注);
34、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和房屋建筑、财务情况年报基层表,(2)中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4)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6、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标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4)质量核验资料、(5)工程决算资料等);
37、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8、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39、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
4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4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
42、遗失声明;
43、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44、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45、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6、工法的认定文件;
47、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48、******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9、主编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50、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1、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2、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新合并报表;
5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5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6、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57、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1、主要荣誉证书;
农业工程设计资质代办的费用预算多少
各个地区各个建筑资质代办公司对于建筑资质代办所收取的费用是不同的,但是大体上变化不大。不管是在哪里办理那种类型的资质,资质代办涉及的费用无非就是五点:场地费、人员费、社保费、代办费。
1、公司注册场地费:这个可以自己找,也可以让办理的公司代找。但这个费用,是以你所在城市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来的。
2、资质人员费:人员可以说是建筑资质代办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了。所需人员太多,而自己不一定全部都能找齐,所以就需要去找人员挂靠,但是自己去市场上找,人力、时间、成本就高了。办理资质需要许多专业人员,比如:注册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等等。不同人员不同地区的费用都不一样,并且同种人员不同级别的挂靠费用也不一样
3、人员社保费:这个是人社局必须要的。对于首次申办乙级资质的企业来说,国家对企业人员社保要求没那么严格,人员社保的期限多在一个月,但是社保证明要2个月费用才能下载打印,所以公司至少应该为材料中申报的人员提前买2个月社保。
4、代办费:也称为服务费,包含材料费、办证费用、人员劳务、交通费用、政府部门收取相关费用等
农业设计乙级资质办理申请流程
1、准备企业资格材料
申请建筑资质最基础的便是企业的营业资格,也就是营业执照。将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扫描上传建委,才能够开始申请流程。
2、保证人员配置的数量及相关证书
建筑资质的申请,一定要保证公司专业人员数量及资格证书符合要求。人员要求一般为:注册建造师、建造师5人及以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15人及以上(其中包含质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要求有技工证书。
3、为相关人员缴纳保险并上报
在确定公司所配备人员及证书符合标准后,需为这些员工缴纳至少3个月的保险,并上传至保险服务系统备案。
4、将所需材料进行上报并打印盖章
将申请的所有材料扫描上传后,打印出相应的纸质材料,并逐一盖章确认。
5、将纸质材料进行上报审核
将所有盖章后的纸质材料进行最后的审查及装订,并上报给建委进行所有材料的审核。
6、审核通过后确认并领取资格证书
材料上交后通常经过20个工作日左右,会接到审核结果的通知,申报公司在进行确认后即可领取建筑资格证书。
农业设计乙级资质办理常见问题: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4.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
5.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
6.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办理,最高不超过乙级。
7.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8.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9.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0.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11. 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12.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3.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暂不考核。
14.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5.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6.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17.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
18.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是。
19.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中要求的10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是否可以为二级建造师?
答:不可以。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须为一级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
20.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两项指标的前50名排序如何考核?【有修改】
答:由于国家已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自2012年全国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开始,不再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进行排序,资质申报中不再考核“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情况,对“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的考核要求,仍按标准规定执行,维持不变。
21.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那些条件?
答: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具备所申请行业乙级行业资质;
2.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
3.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中部分设计类型具有专业甲级资质,另外的部分设计类型具备专业乙级资质。
22.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
原规定: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应专业设计业务。”
原规定: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三)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原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二)除第八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三)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四)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原规定: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
“(二)除第九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原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二款中的“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原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原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
原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十一)删去第三十七条。
原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 ||||
1.工程勘察资质 | ||||
资质 类别 | 序号 | 勘察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资质 | 保留,不分等级 | |
专业资质 | 1 | 岩土工程 | 合并为岩土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2 | 岩土工程勘察分项 | |||
3 | 岩土工程设计分项 | |||
4 |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 | |||
5 | 水文地质勘察 | |||
6 | 海洋工程勘察 | |||
7 | 海洋岩土勘察分专业 | |||
8 |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分专业 | |||
9 | 工程测量 | 合并为工程测量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0 | 海洋工程测量分专业 | |||
劳务 资质 | 1 | 工程钻探 | 与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部分内容合并为勘探测试专业,设甲、乙两级 | |
2 | 凿井 | |||
2.工程设计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行业 | 设计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 | 综合资质 | 保留,不分等级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1 | 建筑 | 建筑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建筑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人防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2 | 市政 | 市政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行业资质(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给水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排水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城镇燃气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热力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道路工程专业 | 合并为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公共交通工程专业 | ||||
桥梁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城市隧道工程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载人索道专业 | 并入机械军工行业机械工程专业 | |||
轨道交通工程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环境卫生工程专业 | 并入环境工程通用专业 | |||
3 | 公路 | 公路行业资质 | 保留,只设甲级 | |
公路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特大桥梁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特长隧道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交通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4 | 铁道 | 铁道行业资质 | 调整为铁路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桥梁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隧道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轨道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电气化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通信信号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5 | 水运 | 水运行业资质 | 调整为港口与航道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港口工程专业 | 合并为港口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港口装卸工艺专业 | ||||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专业 | ||||
航道工程专业 | 合并为航道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 |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 |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6 | 民航 | 民航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7 | 水利 | 水利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水库枢纽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引调水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灌溉排涝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围垦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河道整治专业 | 合并为河道整治与城市防洪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城市防洪专业 | ||||
水土保持专业 | 合并为水土保持与水文设施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水文设施专业 | ||||
8 | 电力 | 电力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火力发电专业(含核电站常规岛设计) | 调整为火力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水力发电专业(含抽水蓄能、潮汐) | 调整为水力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风力发电专业 | 合并为新能源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新能源发电专业 | ||||
送电工程专业 | 合并为送变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变电工程专业 | ||||
9 | 核工业 | 核工业行业资质 | 并入电力行业 | |
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 | 合并为核工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核燃料加工制造及处理工程专业 | ||||
铀矿山及选冶工程专业 | ||||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专业 | ||||
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专业 | ||||
10 | 煤炭 | 煤炭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矿井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露天矿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选煤厂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1 | 冶金 | 冶金行业资质 | 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 | |
金属冶炼工程专业 | 合并为冶金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金属材料工程专业 | ||||
焦化和耐火材料工程专业 | ||||
冶金矿山工程专业 | 调整为冶金建材矿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2 | 建材 | 建材行业资质 | 与冶金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水泥工程专业 | 合并为建材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专业 | ||||
新型建筑材料工程专业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工程专业 | ||||
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工程专业 | 调整为冶金建材矿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3 | 化工石化医药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炼油工程专业 | 合并为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化工工程专业 | ||||
化工矿山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生化、生物药专业 | 合并为原料药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化学原料药专业 | ||||
中成药专业 | 合并为医药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药物制剂专业 | ||||
医疗器械专业(含药品内包装) | ||||
14 | 石油天然气 | 石油天然气行业资质 | 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油田地面专业 | 合并为油气开采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气田地面专业 | ||||
海洋石油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管道输送专业 | 并入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油气库专业 | ||||
油气加工专业 | 并入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石油机械制造与修理专业 |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15 | 电子通信广电 | 电子工程行业资质 | 与通信、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电子整机产品项目工程专业 | 合并为电子工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电子基础产品项目工程专业 | ||||
显示器件项目工程专业 | ||||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专业 | ||||
电子特种环境工程专业 | ||||
电子系统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通信工程行业资质 | 与电子、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有线通信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邮政工程专业 | 取消,已取得邮政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换发相应等级的建筑工程专业资质 | |||
无线通信专业 | 合并为无线通信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通信铁塔专业 | ||||
广电工程行业资质 | 与电子、通信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
广播电视中心专业 | 合并为广播电视制播与电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电影工程专业 | ||||
广播电视发射专业 | 合并为传输发射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广播电视传输专业 | ||||
16 | 机械 | 机械行业资质 | 与军工合并为机械军工行业,设甲、乙两级 | |
通用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合并为机械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专用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
电气机械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
金属制品业工程专业 |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工程专业 | ||||
机械加工专业 | ||||
热加工专业 | ||||
表面处理专业 | ||||
检测专业 | ||||
物料搬运及仓储专业 | ||||
17 | 军工 | 军工行业资质 | 与机械合并为机械军工行业,设甲、乙两级 | |
导弹及火箭弹工程专业 | 合并为军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弹、火工品及固体发动机工程专业 | ||||
燃机、动力装置及航天发动机工程专业 | ||||
控制系统、光学、光电、电子、仪表工程专业 | ||||
科研、靶场、试验、教育培训工程专业 | ||||
地面设备工程专业 | ||||
航天空间飞行器工程专业 | ||||
运载火箭制造工程专业 | ||||
地面制导站工程专业 | ||||
航空飞行器工程专业 | ||||
机场工程专业 | ||||
船舶制造工程专业 | ||||
船舶机械工程专业 | ||||
船舶水工工程专业 | ||||
坦克、装甲车辆工程专业 | ||||
枪、炮工程专业 | ||||
火、炸药工程专业 | ||||
防化、民爆器材工程专业 |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18 | 轻纺 | 轻纺行业资质 | 与农林、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设甲、乙两级 |
轻工工程行业资质 | ||||
纺织工程行业资质 | ||||
制浆造纸工程专业 | 合并为轻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专业 | ||||
制糖工程专业 | ||||
日化及塑料工程专业 | ||||
日用硅酸盐工程专业 | ||||
制盐及盐化工程专业 | ||||
皮革毛皮及制品专业 | ||||
家电电子及日用机械专业 | ||||
纺织工程专业 | 合并为纺织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印染工程专业 | ||||
服装工程专业 | ||||
化纤原料工程专业 | ||||
化纤工程专业 | ||||
19 | 农林 | 农林行业资质 | 与轻纺、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设甲、乙两级 | |
农业工程行业资质 | ||||
林业工程行业资质 | ||||
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 | 合并为农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种植业工程专业 | ||||
兽医/畜牧工程专业 | ||||
渔港/渔业工程专业 | ||||
设施农业工程专业 | ||||
林产工业工程专业 | 合并为林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林产化学工程专业 | ||||
营造林工程专业 | ||||
林业资源环境工程专业 | ||||
森林工业工程专业 | ||||
20 | 商物粮 | 商物粮行业资质 | 与轻纺、农林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设甲、乙两级 | |
冷冻冷藏工程专业 | 合并为商物粮专业,设甲、乙两级 | |||
肉食品加工工程专业 | ||||
批发配送与物流仓储工程专业 | ||||
成品油储运工程专业 | ||||
粮食工程专业 | ||||
油脂工程专业 | ||||
21 | 海洋 | 海洋行业资质 | 取消,已取得海洋行业和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换发水利、电力等相近行业的相应资质。 | |
沿岸工程专业 | ||||
离岸工程专业 | ||||
海水利用专业 | ||||
海洋能利用专业 | ||||
事务所 资质 | 1 | 建筑设计事务所 | 保留,不分等级 | |
2 | 结构设计事务所 | |||
3 | 机电设计事务所 | |||
专项资质 | 1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装饰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2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智能化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3 |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照明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4 |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幕墙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5 |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轻型钢结构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6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风景园林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7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消防设施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8 |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分为5个分项资质) | 取消5个分项,合并为环境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注: 1.“火力发电”工程主导专业为:(1)—(4)、(6)、(9)、(19)—(23)的11个专业;“水力发电”工程主导专业为:(2)、(7)—(15)、(17)的11个专业;
“风力发电”工程主导专业为:(2)、(4)、(7)、(8)、(10)、(13)、(15)—(17)的9个专业;“新能源发电”工程主导专业为:(1)—(4)、(9)、(19)、(21)—(23)的9个专业;
“送电工程”主导专业为:(2)、(4)、(19)、(21)的4个专业;“变电工程”主导专业为:(2)—(4)、(19)、(21)、(23)的6个专业。
2.申请行业资质时,企业和人员业绩需包括以下2个设计类型:“火力发电、送电工程”;或“水力发电、送电工程”;或“水力发电、风力发电”,且企业具备2个百万千瓦级水电站工程设计业绩。
3.专业设置中,(19)—(23)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求为高级及以上。
4.行业资质专业人员的配备,括号内的数字为水力水电设计企业申请行业资质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要求。
5.火力发电专业资质核电站常规岛设计只核定甲级,除注册公用设备(动力)专业只需配备2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专业人员配备按照火力发电专业资质甲级标准核定。
6.企业取得火力发电专业甲级资质后,其承接业务的规模限200MW及以下,当其具有200MW规模的设计业绩后,方可承接300MW及以上规模的设计业务。
7.风力发电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地质专业也可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序号 | 建设项目 | 单位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备注 |
1 | 火力发电 | MW | ≥300 | 100—200 | 25~50 | 单机容量 | |
2 | 水力发电 | MW | ≥250 | 50~250 | ﹤50 | 单机容量 | |
3 | 风力发电 | MW | ≥100 | 50~100 | ≤50 | ||
4 | 变电工程 | KV | ≥330 | 220 | ≤110 | ||
5 | 送电工程 | KV | ≥330 | 220 | ≤110 | ||
6 | 新能源 | MW |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专业设置 | 注册专业 | 未启动注册时的专业 | |
(1)动力 | 公用设备(动力) | 热机(锅炉、汽机) | |
(2)电气 | 电气(发输电) | 电气一次、电气二次 | |
(5)暖通空调 | 公用设备(暖通空调) | 暖通空调 | |
(6)给水排水 | 公用设备(给水排水) | 给水排水 | |
(7)规划 | 水利水电 | 水文规划 | |
(8)地质 | 水利水电 | 地质 | |
(9)水工 | 水利水电 | 水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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