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附件2规定: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将第三点中的“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修改为“船舶和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本年度应缴的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