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增值税计算公式(简易计税增值税计算公式汇总)
一、简易方法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简易方法计算,依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5%)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提示1】适用范围: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税额抵免
1.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
2.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业务 计税公式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和旧货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增值税=售价÷(1+3%)×3%
三、“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増值税政策
(一)按3%征收率,差额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1+3%)×3%
(二)按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不动产
纳税人不动产性质计税依据
1.非房企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房企销售开发项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购买住房)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三)按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税务处理计税公式
1.小规模出租取得的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税额税额=租金收入÷(1+5%)×5%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非住房)
3.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税额税额=租金收入÷(1+5%)×1.5%
四、“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的规定
(一)销售额全额计税——依3%或5%征收率:
1.应税服务——依3%
2.建筑服务——依3%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有: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依3%
4.金融服务——可选择3%简易办法
5.不动产租赁或出售——依5%
(1)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不动产老项目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
(3)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4)非房企销售自建的不动产老项目。
(二)销售额差额计税——依3%、5%征收
应税行为征收率计税销售额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3%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
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销售不动产(老项目)5%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五、销售货物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3%征收率
1.自产货物:如商品混凝土;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经营货物: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3.自来水
4.新增:建筑工程总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物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预制结构件。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 计税公式
1.销售2008-12-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2.销售2009-1-1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七、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应纳增值税=含税售价÷(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