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依据)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包括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2)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审查确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4)准予暂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七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物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

  (5)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仍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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