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减免税额=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 -50%)

经营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经营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按年)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30000 元

  5

  0

  2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35

  65500

  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查账征收下计税依据的原理:同企业所得税。

  1、扣除项目中关注

  A、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B、人工费:

  a、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b、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c、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 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C、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 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D、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E、招待费、广宣费、三项经费、利息支出:扣除要求与标准同企业所得税。(其中:职工教育经费为2.5%)

  2、不得扣除项目

  A、个人所得税税款

  B、税收滞纳金

  C、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D、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E、赞助支出

  F、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G、业主为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 商业保险费

  H、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I、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有两种计算办法:查账征税、核定征税。

  1、查账征税

  A、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本人), 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0 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B、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C、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D、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E、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14%、2.5% 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F、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G、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的 5‰。

  H、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I、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前述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 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核定征收

  A、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B、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D、 实行 核定征税的投资者, 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F、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 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 30 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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