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的内容是什么(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价外费用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代收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项、包装费、包租费、备用金等。
同时,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委托办理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预付交通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给买方。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代公司收取的行政性费用:
1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代收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有收到的钱都要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时向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